(一)农、林、牧、渔业:65237元;178.73元/天
(二)采矿业:133615元;366.07元/天
(三)制造业:81355元;222.89元/天
(四)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113878元;331.99元/天
(五)建筑业:54997元;150.68元/天
(六)批发和零售业:72024元;197.33元/天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5689元;262.16元/天
(八)住宿和餐饮业:44138元;120.93元/天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4563元;286.47元/天
(十)金融业:88380元;242.14元/天
(十一)房地产业:54483元;149.27元/天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2983元;172.56元/天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6557元;237.14元/天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348元;148.90元/天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2613元;116.75元/天
(十六)教育:91823元;251.57元/天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5734元;237.89元/天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1138元;222.30元/天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423元。217.60元/天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