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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旧房改造(2002年事由),老父有旧房在,所以另划地造房(大队统一安排)。房起,父故(2014年),名下有五人继承。当时,一人退出,造房筹款,以后的住房收益都不参与。现大队立房产证。现房产证上是四人具名,还是……。因为一人提出,在造房过程款项,租房的收益都没有参与,但老父的名分应该有一份,所以房产证上要有名。是否是文档所说的宅基地权利和房屋权利。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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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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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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