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不判刑、不坐牢,但并非必然,要看具体情节。获得谅解书,依法可以争取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般而言,嫌疑人要力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样是对自己最有利的。以下详细分析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后,可能的几种结果:
1.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这是最好的结果了。虽然这种不起诉属于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而非绝对确定的无罪不起诉,但是这也好过去法院走一遭,而且身上也没有什么判决书。以后甚至都可以说自己并没有被判过罪。
2.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
这是属于仅次于不起诉的第2个好结果。因为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是认定为构成犯罪了,但是可以不予处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你即便是有公务员工作,也可以不被开除,以后也可以不能算做前科。
3.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判处缓刑。
这种情节比第2种稍微重一些,但是也不用坐牢。只需要在管制期内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则,等待考验期结束,就可以完全恢复正常生活了。
4.法院判处比原来较低的刑罚。
一般表现为两类,第1种情形就是所谓的实报实销,也就是把之前羁押了多长时间了,现在就直接判处多长时间,判决完毕以后直接释放回家。第2种情形是取得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根据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40%以下。比如本来有可能判处10年的,被害人谅解以后,可能只判处6、7年。
5.此外,公安机关是不可能撤销案件的。
只要有证据证明构成刑事犯罪了,那么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对案件进行撤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只有如下几种情形才可以:(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