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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与2001年1月离婚后,给付3个月的抚养费(只有5项收入,不是工资总收入,当时有约150元),5月去探视孩子时被前夫及前夫家姐与姐夫3人打后,不久孩子也被带离此处,就暂时未给孩子抚养费,2018年8月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工资收入的25%(750元),我在2001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付就暂时未给抚养费,现在要是缴费是按2018年7月前的标准补给150元,还是按2018年8月750元后的标准给付?如果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话是按哪个标准?我个人认为补缴的话应按2018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150元?请律师百忙中指点下,谢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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