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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11年3月5日,它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提供仓储保管汽车零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2011年4月15日起到2012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做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2011年3月27日,物流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汽车装配厂表示已经找到更便宜的仓储,如果物流公司能减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物流公司不同意,汽车装配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储。4月2日物流公司再次要求汽车装配厂履行合同,汽车装配厂再次拒绝。
4月5日,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用。
汽车装配厂解释说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物流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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