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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这样一个案子:甲水厂将水厂自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发包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将升级改造工程中的电气设备供货、安装与调试工程分包给了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乙方支付预付款30%,货到后支付30%的合同价款作为到货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合同款项作为验收款,最后的10%作为质保金。2016年8月30日,丙方将货物运到项目现场,乙方没有对货物进行验收,随后丙公司陆陆续续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2017年3月3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对丙公司的供货进行了清点,2017年4月2日,乙公司致函丙公司,指出丙公司现场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丙公司整改,丙公司回函都因为现场条件所致,拒绝整改。2017年12月7日,乙方公司致函丙公司,说明丙公司所供的两台重要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要求丙公司更换设备,丙公司置之不理。2018年3月份,乙公司自行采购设备更换了丙公司的不合格设备,并组织人员进行补充施工。2018年5月,整个自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通过了业主方甲方的验收。现丙公司向乙公司索要工程尾款20多万元,乙公司主张扣减乙公司替换丙公司不合格设备并进行补充施工的费用4.5万元。丙公司认为自己负责的电气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作为整个自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的一部分已经通过业主方验收,证明自己的供货与安装施工已经验收合格,乙公司不能证明丙公司的供货或者施工不合格,所以拒绝承担乙公司支出的费用4.5万元。请问:乙公司该怎么办?乙公司有何办法证明丙公司供货不合格并且丙公司施工不合格?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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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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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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