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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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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对法律有什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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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冰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灵格律师事务所

  • 电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合同与合同书,电报,传真等一样,都是双方合意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约定的条款,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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