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6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原因晚交房半年,开发商按照已交房款的万分之0.1按日赔偿给我,由于我个人原因在开发商通知收房日期一个月后才收的房子,开发商要求我按日赔偿开发商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说当初购房合同里关于延迟交房和延迟收房的赔偿就是这样的,我看了合同,当初合同确实是这么签的,请问我该怎么办?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有法律效益吗?我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他们也按照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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