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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您好,我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内容是离职两年内不能去和本公司有竞争的公司,离职后无论时候额外签竞业限制协议,我是否都需要遵守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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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

  • 答: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这是我国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审理劳动竞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有的判例表明,职工连续三个月未得到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根据公平原则,职工可以用自己的行为(不遵守竞业条款)解除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驳回。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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