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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2003年的时候单位开发房改房,因为我已经参加过房改,当时跟一位朋友商议后,借用其身份证,以她的名义花了9万元买下房子,后来于2006年以25万元将该套房子卖出,12年后的前段时间该朋友突然找过来称她长期租住的房子可以房改,办理过程中发现当年她已经购买过房改房,只能以现在市价购买,朋友以此为由向我索要30万补偿费,请问这种情况法律支持朋友的这种索要吗?如果支持的话应按何标准补偿?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完成了诸多案例,同时担任大型国企法律顾问,擅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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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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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法学专业,先后在检察院,法院工作,后进入律师行业执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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