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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2003年的时候单位开发房改房,因为我已经参加过房改,当时跟一位朋友商议后,借用其身份证,以她的名义花了9万元买下房子,后来于2006年以25万元将该套房子卖出,12年后的前段时间该朋友突然找过来称她长期租住的房子可以房改,办理过程中发现当年她已经购买过房改房,只能以现在市价购买,朋友以此为由向我索要30万补偿费,请问这种情况法律支持朋友的这种索要吗?如果支持的话应按何标准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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