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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1个月前

你好,我有套房子出售,但是房子有租约,买房人愿意接受原来租赁,房子过户以后,新的买房人跟原租户签定新的租约,租约内容跟原合同一样。如果新的租赁合同,新的业主最后没有完全履行租约,我跟原来的租户是否还有法律关系?原来的租户还能找我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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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房屋买卖后原有租赁合同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买卖后的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等级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共存时,如何确定其效力等级,也就是相关权利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谁更为优先的问题,需要明确。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设置的目的在于提高物的使用效果和效率。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通过消除共有物上存在的共有关系,减少因共同管理造成共有物使用的低效率以及纠纷的发生,从而充分发挥共有物的经济效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避免房屋所有与利用关系分离,有利于促使房屋利用与所有合归于同一主体,进而使得房屋上存在的法律关系趋于简单,以利于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不抵触。由于抵押权设定及其实现的目的不在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现同等债务价值的受偿。因此,承租人的先买权可以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等处置时行使。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各得其所。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要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房屋。18612177633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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