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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经济纠纷1个月前

你好,我铺面还有两个月就到期了,他说不让续签了,他想租给别人,合同签的时候写很清楚,乙方有优先权续租,他叫我这个月低般走,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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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根生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出租人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如果出租人主张不继续出租房屋,需要提供正当理由,比如将房屋收回自用、房屋即将修缮、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及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当使用房屋等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正当理由;
    2.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租赁期限届满,若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承租房屋的请求,无需出租人同意,双方即可继续缔结租赁合同;
    3.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损,是立法者利益平衡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至于何为同等条件,可以参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但还需注意出租人在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最后,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承租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基于权利保护的法定性,以及参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而承租人又明确表示续租的意思之后,仍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则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计算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时,可以参照承租人如果租赁与现居住房屋同类房屋所多支付租金的差价损失以及同类房屋的寻找难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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