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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现妻子去世了,仗夫分的百分之五十一半的房产,之前仗夫把自己那百份之五十的房产在公证处做了房产公证,百年后房产由两个孙子继承,后仗夫又再婚,由于仗夫的百分之五十的房产巳公証给了两个孙子,妻子以后养老就没有房子居住了,为了保障妻子老有所居,以前在公证处做的公证可以更改吗,将公证给两个孙子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从新更改加上现在妻子的名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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