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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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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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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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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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