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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交通事故1个月前

我的儿子是班里的班委因为班里问题跟一位女同学发生争执打了对方女同学学校班主任在现场,打完了我家孩子积极承认错误了,我也给学校打电话了,我愿意承担医药费对方还要赔偿,我问一下这个是学校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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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律师 河北-廊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知,需要由受害方进行举证证明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其次,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即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赔偿,在无法查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第二顺序补充赔偿。学校教育机构的责任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责任大小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界定一定的比例,并非全部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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