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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底,我是一个小广告部的,找了一个临时工去当地的一所中学干活,在整个干活的过程中,一直有2位老师在给工人扶梯子,工人干完活后,老师让他去食堂吃饭,待他坐定后,老师去打卡下班,这时工人一个人自作主张搭梯子登高干活,结果摔下腿弯粉碎性骨折,后来我就安排给工人积极看病,当时花了有差不多6000元,后来由于工人这边的无理要求,我终止了看病。后来都是他们自己看病出院,总计花费3万2千多。现在于本月10号被工人状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多。昨天下午了解到工人在恢复期间腿伤复发流血化脓,我想了解下,二次看病的钱和我有关系吗?在本案中我应该担负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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