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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执行法院判决,从本月15日起被执行人支付1000元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帐户,三年后,即2021年1015日被执行人每月支付1500元。直到借款本息清偿为止。第一阶段的利息,即从2000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以4.3万元为借款本金,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这个能计算。
请律师帮助,按法院判决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是如何的,指的是4.3万元从8月21日起利息加倍计算吗,还是指8月21日止合计本息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吗。或者是借款本金4.3万元按1.5加倍,其余利息按年利率6%加倍。请律师们指点帮助。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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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