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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东签订3年合同用于经营,第一年合同租金付清,无押金,合同上的《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租金总额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也空着未填写。因生意原因提前3个月撤离,并告知房东转租。房东同意转租,在合同终止两个月前房东自己将房屋出租,并直接与下家签订合同。原先签订的转租合同上只有《乙方要求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乙方与受转租人另行坚定租赁合同,并重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本人去需要合同到期前2个月的房租被房东拒绝。请问我还能追讨回来吗?追讨符合法规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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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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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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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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