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许昌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福建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宁德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福建-宁德行业交流1个月前

学校被造谣涉及到法律层面吗

查看谢静波律师的回答

谢静波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 学校作为民事主体,是有名誉权的。侵亿名誉权,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二审终审后再审要开庭吗 16543人查看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132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