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松江区

首页  > 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北京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海淀区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北京-海淀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您好,我在信用社为别人担保,借款期为2016年8月9日到2018年8月8日,担保约定有效期为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年10月信用社诉至法庭,但法院因文书不能送达驳回信用社诉讼,今年2月信用社再次诉至法庭,请问我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查看于小坤律师的回答

于小坤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担保期限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一)担保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限: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相关搜索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423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3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