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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们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突然说要改绩效,但是上个月发工资后没有开会说明,在发工资当天说要扣绩效,我投诉能成立嘛,但是合同里之前没明确标明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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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

  • 劳动立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依法制定包括劳动纪律、薪酬福利、考核、晋升等各种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依据绩效考核制度,企业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但是,企业不能滥用此权力,在法律上是受到限制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涉及绩效管理体系中的业绩目标制订、业绩考核、业绩改进等多个环节。通过对这些环节科学合理的设置,才可以合法有效地对员工进行基于管理目的的考核。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被考核为不合格时,企业可以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认为其工作能力达不到原岗位的要求,此时企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可以平级调整也可以向下调整,同时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在调岗通知书上注明调整原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由于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企业可以将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企业实行绩效考核,首先需要公示,让职工确认,否则该绩效考核不能作为企业开除职工的合法理由。您的投诉当然正当且有效,建议您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为今后劳动纠纷做好相应的准备。
    以上由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张甲律师解答,供您参考。若有后续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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