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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何律师。我在58同城上找了一份工作。面试的时候都解释的非常清楚,但是签完合同,我发现合同非常的不公平。首先甲方不是他们公司 是个人,其次在工作之前,交了120制卡费,280个人意外保险以及80元住宿费,并且没有拿到保单。在合同上写着乙方在职期间,本公司提供吃住行。后来合同又写如果不是长期工作者(2个月以上)每天扣除45元食费。并且工作不满七天,只能按最低日工资50%发放工资,不满30天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并且要扣掉每天45元的食费。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会有一个有利的结果吗?他这属不属于不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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