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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组有一户二女儿已出嫁到外地了,大女儿是退休的职工,老家已没人了,现在要把宅基地和先前组里分得的自留地送给外组集体的堂弟,这样做可行吗?而我们组里的村民不同意,说是宅基地和自留地是集体所有,不是私人财产,不能转让给外组的人,还说家里的人既然转出户口了,父母已不在了,家里没人了,集体要收回,但是那家的堂弟(外组的)硬要在自留地上建房子,说是他的堂姐委托他管理的,请问这样做是合理吗?组里收回是否也合理呢?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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