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2020年春节放假、调休时间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七天。分别于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调整为上班日。根据人社部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的规定,春节法定假日放假为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也就是说春节假期表面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七天,但实质上只有26日(初一)、27日(初二)和28日(初三)这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其他四天均为休息日或调休。
由于疫情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由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2月2日原为休息日,延长假期后不改变其性质,仍为休息日。由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和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所以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的2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但又不同于普通的休息日,而应视为休息日的调休。理由是,原来的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七天,包括节假日三天、休息日两天和休息日调休两天,该调休的两天通过1月19日(周日)和2月1日(周六)上班补回。该通知同时明确,延长的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应安排补休或给予相应加班费,这个操作方式也与休息日调休是一致的。
因此,在视为休息日调休的情况下,1月31日和2月1日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采用标准工时的员工,应当支付二倍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一点五倍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不支付加班工资。若之前已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该二日仍应认定为休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