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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经济纠纷1个月前

分手了,对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及礼物,转账最大五千,最少一百,礼物大概一万,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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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力律师 江苏-淮安 江苏领鸿律师事务所

  • 1、恋爱时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娱乐、开房等未超出日常消费性支出),均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指:金额较高、价值较大、比较贵重的),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结束后,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配偶请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其配偶请求返还的,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6、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当事人要求分割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7、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或者所谓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8、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因此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

    9、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以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为由向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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