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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月14日起租住荣馨酒店,租期为一个月,并约定不要任何酒店的服务。9月22日 荣馨酒店未经过我本人的同意 擅自给一个男士打开我的房里了门。并导致我的物品丢失。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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