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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为预售精装修商品房,按照合同应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交付。 2021年8月11日,该公司通知我于8月25日验收房屋。但是经查验,发现该房屋存在屋面、墙面、地面开裂渗漏;地漏错位、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地板起翘等问题。根据合同规定,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至2021年12月28日,并未收到任何有关通知,房屋的问题尚未全部修复完毕,还未满足交房条件。此时,开发商逾期交付已超过90日。 2012年12月30日,我以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该公司拒绝解除合同,表示该商品房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具备交付条件并已通知,不存在逾期交付情况。若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之外的其他质量瑕疵问题为由拒领该商品房,则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只字未提房屋修复问题。 2022年1月17日我再次提出退房,该公司以同样的说法拒绝,并告知“针对前期报修的质量瑕疵问题已维保完毕”。 开发商欺骗、推卸责任和歪曲事实。他们是否应该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同意我退房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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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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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有法检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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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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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龙飞律师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管理、高精尖技术企业上市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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