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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县房产纠纷1个月前

齐律师您好,咨询如下:本人父母出资购置农村宅基地房一套,但是因购买权问题,名字落在姐姐名下,后拆迁,拆迁补偿3套房,本人1套,父母1套,姐姐1套,只能由产权人我姐来签字,现在办理房产证,只能都是我姐名下登记房本。问:最有效,最合法的方式,把房本办理在自己名下和父母名下。谢谢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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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原告李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坐落于X村8号院内房屋拆迁置换成三套房屋(即Y村Q小区1号、2号、3号)应归其所有。

    事实及理由:我与李某义系同胞姐弟关系,坐落于X村8号院内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由我出资所建,后以父亲李父(2001年去世)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2009年因该房屋遇拆迁,母亲李母(2012年去世)于9月12日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书》就该房屋进行了产权调换。其中住宅产权调换成建筑面积270平米,即三套90平米三居室楼房,安置地点:Y村Q小区1号、2号、3号,协议书被拆迁人一栏中载明李母。但房屋拆迁后,被拆迁安置人注明:1号由崔付成(李秋芝)所有,另外两套房屋由李某义所有。我所主张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在父亲李父名下,但房屋产权证只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依据。

    诉争房屋是我出资建造。在诉争房屋尚未建成时我未进行诉争房屋初始登记。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当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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