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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损害赔偿1个月前

商场摔倒责任怎么分,没有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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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君律师 江苏-宿迁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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