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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W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处(以下简称该房屋),于2012年7月8日办理人住手续。C系A与B的独生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2014年9月13日,A因病去世。因该房屋在使用期间出现漏水及墙面长毛等问题。经多次维修未能解决。2015年8月1日,B、C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W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按国家建筑标准修复漏水的屋顶,按原设计图纸打通槽沟的排水口,通好下水管。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漏水造成的维修费用3000元、粉刷费用2000元,共计5000元。C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B和C系A的唯一继承人,也无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所请求的事项,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C仲裁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驳回B、C的仲裁请求。B、C不服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于2016年3月7日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理由为:(1)仲裁庭对房屋装修损坏及损失不予认定是错误的。(2)申请人B与A是夫妻关系,C是B的独生子和同住人。A病故后,二申请人作为权利人要求被申请人维修房屋并赔偿损失是合法的,这与申请人是否是A的唯一继承人没有任何关系。该仲裁裁决以此为由驳回仲裁申请没有法律依据。(3)申请人申请仲裁及举证期间,仲裁庭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继承人的相关证据,在开庭两天后作出裁决是违法的。如果你是C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此案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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