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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1.延期期间的时间计算是从应支付时间到实际支付时间吗?2.利息的标准,没有约定标准的按什么标准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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