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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爱人户籍在哈尔滨呼啦利民开发区,我们一般在那里居住,不时地也回南岗房子住,我爱人现在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我离婚,也不具备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5、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居然也通知我立了案。请问南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吗?如果调解或判决结果法律有效吗?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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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8年开始执业以来,代理民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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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想当事人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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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波律师系河北平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章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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