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在担保人代为偿还款项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都很明白,但其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有权追偿,其他各担保人又应承担何种还款义务呢?今天的《元衡说法》,结合一个案例,和大家来探讨一下这个较疑难的问题。 案件前奏:2014年4月,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合同约定保证人承诺原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刘某等人作为保证人分别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署当日,银行将150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夫妻的账户。2015年4月3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笔借款系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等5名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王某夫妻向某银行偿还借款,刘某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后刘某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自身经济问题,刘某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余元。 代偿款项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6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系金融借款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刘某作为保证人,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借款人王某夫妻代偿借款本息25万余元,该借款系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毫无疑问有权向王某夫妻追偿。但是刘某可否向其他4个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还款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该法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