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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客,和一室友一起租住一套房(房东意为整租,合同三人签的)。2018年6月底租房合同到期,我要搬,另一室友不搬。因7月多住了一段时间,向房东提出可否另签一短租合同,房东说若我7月底就搬走没必要另签,8月她和另一室友还有找到的新室友另签新合同即可。于是我交足7月一整月的房租,7月20日打扫干净搬走,虽不在合约期内自始至终一直尽心帮忙找新室友直到找到。但8月初房东和另一室友另签了整租的新合同,却未退还我的押金,也就是说房东手里有一整套房子一个月的押金,其中一半我出的,另一半另一室友出的,但重签合同时房东将我的押金自动算作了另一室友整租下来交的押金,让我问另一室友商量要回,而另一室友声称要从我的押金中扣除找到新室友前空置房间的损失。可是空置房间的损失只发生在8月份,我的合同6月底就结束了,8月初她们又重签了新合同,为什么这个损失要由我来承担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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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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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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