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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债权债务1个月前

您好 ,今天我们县城 市场监督管理局跟我谈话了。具体内容就是 ,我开了一个网店 ,其中有一个 鱼药 ,我的鱼药名称里面有 “特效药”,被认定欺骗消费者 ,虚假宣传。这个产品一共在淘宝上成交了两单 ,金额 100元左右。您看我这种问题 ,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会怎么处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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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今朝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 具体来说,根据不同主体,虚假宣传者的法律责任如下: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 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处罚:

    1、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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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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