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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房产纠纷1个月前

你好,我拿另人的支票,去找人换成现金,还付了手续费,后面支票没有钱,也没有去进帐,我后面利息包本还有一半的金额,这样对方能告我诈骗罪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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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昭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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