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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交通事故1个月前

¥9.90

汽车生产者在汽车上市前发布的汽车功能、参数宣传广告及视频在车辆购买后发现有出入甚至有些宣传的功能没有或者换成低一级的替代,生产者拒绝赔偿,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和消费欺诈,能不能要求生产者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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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乔律师 山东-济南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均构成经营者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综上,建议您搜集证据证明欺诈行为构成,再主张返还货款及三倍赔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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