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1 当事人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复印后,当事人应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章;
29.1.2 患者、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件,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封存病历;医疗机构也可提出封存病历的请求;
29.1.3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将核对一致的病历复制件装入文件袋内,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字、盖章,注明封存日期、封存内容、封存页数;有条件的最好就封存病历过程及内容等签署备忘录;医疗机构保管的X片、CT片、MRI片、DSA片复制件和没有可能复制的(如病理切片)相关资料亦应进行封存;
29.1.4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公证,或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或见证人签封病历复制件;
29.1.5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29.1.6 病历复印件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病历尚未完成,可以对已完成病历的复印件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病历的复印件进行封存;
29.1.7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5代理患方 1. 如果病史已经封存,应当核对封存袋封面是否系原始封存状态;
2. 拆封病历后,核对已经复印的病史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包括页数以及病历内容等;
3. 要求复印医方诉前未提供的病历;
4. 基于病史资料由医方形成并保管,故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患方代理律师应当重视病史资料的质证。
6、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及时签封病历原件或复制件。
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