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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是这样的 我去年在店里吃麻辣香锅(应该是里面的冷冻肉类没有煮熟引起的急性肠胃炎)吃出急性肠胃炎 去医院住院了一天花费了大概600元医药费 也有化验结果 因为很疼还一天没有上班 我去找店里的负责人员 他主动提出赔偿我两百元和六百元的医药费 我觉得应该加上误工费两百元 所以除医药费总共赔偿了我四百元 最后让我签了一个他们自己临时起草的协议 协议是我以后不能再索要赔偿 请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对这个赔偿感到不满 可以再次索要赔偿吗?
消费者在食物里吃出异物并没有出现身体不适都赔偿1000元
我吃出急性肠胃炎被折磨了两天疼的要命 只赔付了我两百块 我去网络上查 两百块也就是赔偿的营养费标准吧
请问我被急性肠胃炎折磨两天 现在我可以另外追究精神损失费吗
误工费算200元 交通费算50元 营养费200元 医药费600元 一共是1050元
追究三倍赔偿那就是3150元
饭店之前只赔偿了我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 我现在可以再去找饭店负责人追偿其余的2150元吗 之前的协议是在我不不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家诱导下签署的 商家应该也是想拿一点钱打发我 不想赔偿我应该得的损失 请问商家临时起草的协议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三倍或者十倍赔偿原则 如果违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可以对商家追偿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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