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离婚纠纷诉讼的话,
1.被告住所地
离婚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务中比较常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写明的住址,即户口所在地。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就是平时生活的地方,那么案件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简单明了,不作赘述。
2.被告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被告属于上述(一)-(四)情形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提示的是,原告在向己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例如“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需要提供被监禁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经被监禁,否则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会受理案件,仍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