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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地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张律师你好,我有一起债务纠纷想咨询一下。我20年6月给朋友借了160000元,当时民法典还没有实施,按照24%的利息签的合同。还款日期是10月,由于去年疫情,朋友经济上困难,我也没有一点急让他还,今年我要用钱,他也是一直拖着,已经超期1年了,当初签的借款协议上也注明违约金的明确数额了。我现在想去法院起诉。我想问一下一是:这不算高利贷吧?因为是7月份民法典实施以后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不能超过15%左右;二是:法院会支持我索赔违约金吗?

查看张华芳律师的回答

张华芳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 最高法院的新规定很明确,2019年8月20日以前发生的借款,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利率。
    如果2020年4月起诉,后又撤诉。8月20日后再次起诉,只能以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利率。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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