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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请问双方在一起已办了结婚酒但没有办结婚证,办洒前我有他的小孩但没成功生下小孩子所以至今4年了没有小孩,但今天男方要我离开,请问我有其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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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羽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

  • 您好,这里是张律师和您对话,律师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案情,特别是证据后才能为您更专业的解答。如果您需要相关的服务,请您用简洁语言归纳您的问题和诉求。

    1个月前

  • 您和对方属于同居关系

    1个月前

  • 您和对方的关系是同居关系

    1个月前

  • 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且属于《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如仅从文义上来看,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数不胜数且范围非常广泛、复杂。比如与自己同住的亲戚、同学、战友、闺蜜、同事等都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

    1个月前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关于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没有条文明文规定,也没有告知如何处理。只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条文中涉及到“同居”的表述。
    纵观我国的审判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解决基于非婚同居关系所附带的子女抚养纠纷或者是共同居住期间财产析产的问题。但要强调说明的是这并不是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本身进行合法性价值判断及加以调整。而是严格按照立法基本精神作为处理原则,都是必须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要求的。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经核实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类似案件都是必须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前提条件的。
    尽管《民法典》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表述主要有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没有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明文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们可以理解根据立法本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者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由于人民法院判决。但这不意味我国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持鼓励、支持态度。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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