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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共计3人,法院判决共同偿还15万,判决后其中一个保证人甲还给我(债权人)3万,我给其出具了本人与这个保证人甲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但未表明免除对方的连带责任。因其他两个保证人也没有还款。因此后续后我又向法院申请3个保证人共同偿还其剩余欠款12万元。甲向法院出具了我(债权人)给甲写的那个证明,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我和甲无债务关系,法院驳回了,但是甲又向中院申请裁定,中院将法院的裁定否了。我想问一下,甲是否应当继续还钱。请问甲是否不用承担还款?请将具体法律法条和或司法解释说明。最高法有个案例,说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力的处分,说即使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其他保证人也不能免责,亦应当偿还全部债务。但是全国的判例也有不同意见,有的说在免除范围内,其他保证人相应的免责,对于这种意见我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法条和司法解释。请问该如何让甲继续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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