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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当月第一天)进入公司(公司名为A),试用期2个月,2016年1月1日转正,开始交社保,2月15日第一次交社保费用。3月8日公司法人被拘留(至今),法人合伙人承诺带薪放假,直到4月底通知上班。此时,公司更换了名称(公司名为B)和法人,但是依旧使用原公司的办公资产和场地进行办公,也依照之前的薪资和我们延续劳动关系。端午节前夕,再次提出办公地点搬迁(之前已经在3个月内搬迁2次),并要求不满足公司安排的人员提出辞职,由于搬迁地址太远,本人提出离职。离职时承诺工资将在每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结算打卡,但是本月15号又以公司暂无资金要求等到下月(在职员工工资都已发放)。自入职至离职,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拖欠2月至今(每个月都在扣除)。我想咨询以下几点: 1.是否有法律条文对公司B的行为做出约束,接管了公司资产是否应接管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2.如果第一条成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B支付我拖欠的5月及6月十天的工资; 3.我是否可以就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未签订合同而要求公司B支付双倍工资(打款记录是否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4.是否可以要求公司B对我拖欠社保进行补缴,包括试用期间(使用期间我未建立社保账户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现金补偿)。 希望对第一条能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支撑,谢谢律师了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萧云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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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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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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