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分手后能否要回恋爱期间的花销费用、礼物,分为两种情况:
(一)合理额度内的互赠礼物、花销属于恋爱一般性、正常支出,无法要回。
所谓合理额度内的花销,是指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互送礼物等行为的花销在合理范围内。如何认定合理额度,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看待,结合具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生活标准、经济条件等。
起诉偿还该类花销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支出的花销已经超出自己可承担范围内、超出社会一般人的认识,如提供发票、转账记录、购买记录等。但在该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也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除此,如果原告主张合理额度内的花销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出的钱,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在恋爱期间出于欺诈心理实行了欺诈行为。一般在合理额度内的花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进而法院也不会认定双方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

(二)不合理额度外的互赠礼物、花销提供证据证明后,可以要回。
“不合理额度”与“合理额度”的认定办法一致。如赠送房产、车辆、奢侈品、黄金、大额红包等,均属于大额、不合理额度内的消费。原告在要回该类花销,最重要的是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发票、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实际持有该类物品的照片等证据。
在一方有意索取大额消费时,需要谨防遭遇“诈骗”。一方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向另一方索要大额礼物、或短时间、持续、多次索取礼物的金额达到较大数额就可能涉嫌诈骗。一旦对方实施了诈骗行为,毫无疑问无论是从民法上、还是刑法上均能要回该类财物,并且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还需视不同地方的规定和司法审理而定,并且证据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