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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萧xyy

山东-青岛房产纠纷1个月前

¥30.00

您好,集体经营性用地出租不得超过二+年。我们于95年和96两年分别和村里签了五十年的租赁合同,当时没有明确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法律法规,现在村里以现在法律规定和我终止协议,您说我做了五十年投入,我该怎么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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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民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属于无效,以及以前的《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也是部分无效,以前均有相关的规定。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该条参照国有土地的去执行,那么显然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等出租的期限,也是可以约定40年、50年、70年的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对我们以前经常出现的,跟村里签订的土地租赁的合同期限是可以约定超过20年。另外,《民法典》《合同法》规定的是普通的租赁合同,土地的租赁合同是一个特别的合同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经营性用途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的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的界限、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规划条件等等其他的一些权利义务。
    建议:一定与村委会协商将涉及土地20年租期届满时可续签合同,二是自2019年起可按新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剩余租期合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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