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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方,往外出租一间自租的办公楼,7月20日我与乙方签租房协议,协议其中有一条 租赁期限:1、该区域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 正式计算租金日期为2018年 8 月20日起(租赁期开始)。
7月21日,现因我的房东不允许我往外租,故此需要终止合同,请问这样算我违约吗?需要赔付对方违约金不?
问题补充:
想知道,类似于这种问题,合同写好了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起,是不是可以认作为是不违反合同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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