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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X与杜X合伙出资100万元购买房产,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普通合伙企业。该二人为合伙关系。其中该财产王x出资30万元。该30万元中有我出资的20万元,我占王X名下份额三分之二,我与王X也是该财产合伙关系。杜X出资了70万元。该合伙企业于2016年6月申请已注销,在向工商部门备案清算报告中说明该企业剩余资产已分配完毕。而实际剩余资产至今2人还在一起对外出租。该资产属合伙企业注销终止后应配资产。而我曾多次找王X要求分配该资产,但王X借口称,杜X不给他分,而王X也不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王x并还称,合伙企业未注销之前的出租收益至今他也未分得。因此我向王X投资的20万元至今20年血本无归。我现依据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975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第978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的规定,代位起诉杜X,要求杜X代位向我支付该合伙企业终止后应分配给王ⅹ的财产中王x应付给我的债务及清算该合伙企业期间的收益。请问律师:
代位之诉是否成立?希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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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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