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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1日(含该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全额房款1119742元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220天)为人民币24634.3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人民币1119742元将预售商品房(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沿江中路19号港深豪苑2栋2梯1301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一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满足合同第九、十条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满足交房条件并实际交付之日止,以原告全部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支付全额房款。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案涉房屋仍未满足交楼条件,2020年12月30日据原告咨询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了解到主要是因为被告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才导致房屋至今未满足交楼条件,被告的行为实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事实明确,迟延交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且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免责事由,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被告罔顾弱势群体利益肆意践踏契约精神的行为,原告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诉请!
这是我起诉书,我是邀请了一个律师,那个律师说他帮了这个小区60个客户打了官司,说前面的人都同意调解,然后扣两个月的赔偿金,律师说如果上法庭就扣31天的赔偿金,但是他说上法庭打官司需要6到8个月才能出结果,拿到现在的赔款,而且可能不止是扣31天的违约金,说最近国家有新的住房文件下来,说疫情延迟交房减少赔偿之类的,然后跟我说可能会减3个月的的赔偿金,然后现在叫我说最好现在调解,在现在的赔偿违约金额上,减少两个月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