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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过原房东同意合法转租了一个次卧,我自己住主卧,我和承租人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是5月至12月,租金支付方式是押一付一(对方合同签订时支付了我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现承租人只租了两个月,不租了。 具体情况如上述,真实无瑕疵。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 我是否有权利主张对方继续履行支付剩余(7月-12月)租金义务 第二 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支付剩余租金,单方解除合同是否违约 第三 如果对方如上二所述,构成违约,那我们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另合同中所提到的“押一付一”字样是否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视为违约金条款 第四 如果我可以主张违约金,那么违约金金额是多少?是约定的“押一”这一当月房租金额为限,还是以我实际损失为准 第五 如果按照实际损失,那么我的这个事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是否可以理解为,假设我这个房子空了2个月才租出去,那么这2个月的房租就是我的实际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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